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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发表日期:2018-03-16 11:01 编辑:管理员 有 位读者读过此文
    现将201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工商总局印发通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1月5日,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提出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逐步实现企业登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通知》要求,各地统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经营范围登记、营业执照管理、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登记窗口建设以及登记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和“审核合一”登记制度,保障企业办事途径的自主选择权利,并做好新版文书、规范换用工作。
    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月15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深化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涉税事项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涉税事项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
    (三)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部门。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三、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4号)和《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
    (四)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四、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月17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规范和加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协会商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管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强调,协会商会资产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暂行办法》明确,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应与协会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协会商会章程和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外股权投资收益统筹用于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五、国办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1月23日,国办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制度创新,优化协同发展政策法规环境。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创新产业支持政策,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健全协同共治管理模式。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发展,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物流服务体系,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完善优化快递物流网络布局,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发展。
    (三)强化规范运营,优化电子商务配送通行管理。推动各地从规范城市配送车辆运营入手,完善通行管理政策,对快递服务车辆等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
    (四)强化服务创新,提升快递末端服务能力。鼓励将推广智能快件箱纳入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推广智能投递设施;促进快递末端配送、服务资源有效组织和统筹利用,鼓励集约化服务。
    (五)强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协同运行效率。加强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领域应用,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加强快递物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信息互联互通;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供应链协同效率。
    (六)强化绿色理念,发展绿色生态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供应链绿色流程再造,促进资源集约;制定实施电子商务绿色包装、减量包装标准;开展绿色包装试点示范,培育绿色发展典型企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绿色消费活动。
    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
    1月2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规定》明确,个人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事实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从事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属于“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七、安监总局发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1月24日,安监总局发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总局令第93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鼓励企业进行标准化作业。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规范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场所管理。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增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三)加大执法行为处罚力度。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最高处罚二十万元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五万元罚款;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一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采取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五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五万元罚款。此外还规定,对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检测费用,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八、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
    1月26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意见》明确了六个方面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创新质量管理工具,推广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以及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培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开展社会化、群众性质量服务行动。
    (二)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开展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管理体系整合、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
    (三)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提升自愿性认证供给质量,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四)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认证监管体系,创新认证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认证监管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
    (五)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提升行业综合服务能力。
    (六)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机制,提高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度,加快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走出去”步伐,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3月16日转载自湖北供销合作总社网http://gxs.hubei.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f=show&catid=74&contentid=6366&PHPSESSID=d4172dabc312c486e4e90ca570de54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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