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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18年3月1日—3月31日)

发表日期:2018-04-24 11:41 编辑:管理员 有 位读者读过此文
    现将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公布施行的部分法规及政策综述如下:
    一、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3月1日,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各省)自今年6月底起,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即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实行“二十四证合一”,整合的证照事项包括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等。“多证合一”既适用于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3月1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8〕3号)。《通知》明确提出,从2018年开始,在河北、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宁夏、新疆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区)率先开展试点,2019-2022年将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范围。
    《通知》要求,试点省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当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获得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优先安排贴息。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相关贷款的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对地方与农业银行合作建立增信机制的,原则上按照存放在农业银行资金额度的10倍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进行放贷。同时,农业综合开发出资的财政股权投资基金、农业银行出资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要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中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投资。
    三、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文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飞机和火车
    3月2日,发展改革委与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等8部门分别联合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
限制范围包括两类:一类是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将被限制乘坐火车;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相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另一类是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两个意见同时明确,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如果相关主体从限制人员名单中移除后,则不再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继续出台契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3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契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通知》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就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部署,明确提出深化供销社改革。这是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五年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做出部署。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共21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二是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方面的内容。三是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四是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五是调整完善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六是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对外工作方面的大政方针。七是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八是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内容。九是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十是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十一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察法》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主席令第三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一)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四是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监察范围。国家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主要包括六大类人员: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监察机关的权限。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对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
    八、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3月2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
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办法》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方便人民群众。
    (4月24日转载自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网http://gxs.hubei.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f=show&catid=74&contentid=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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